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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某和李某是
江蘇揚州某公司的產品檢驗員,
2018年5月,
公司要求兩人
加班完成一批產品檢驗,否則公司就將違約,需要支付高額賠償。沒想到,兩人明知情況緊急依然撂起了挑子...
邗江法院高新區人民法庭庭長:
兩人勞動合同即將到期,他們為了逼著公司續簽勞動合同,在明知道公司的這批貨要有他們檢驗后方能夠出廠、在公司要求加班完成出廠檢驗任務的情況下,拒絕加班。
正是由于兩人太過任性,
導致公司違約,
不得不向客戶支付了
高達12萬元的違約金。
隨后,公司將王、李二人訴至法院,
要求他們承擔這筆巨額損失。
法院審理認為,
王、李二人作為檢驗人員,
明知企業生產任務緊迫,故意拒絕加班,
并導致企業產生損失,
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
法官介紹,根據《勞動法》相關規定,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具有雙向選擇權,員工雖然有拒絕加班的權利,但如果企業遇到緊急生產任務,要求勞動者加班時必須服從。戳視頻

此事引發網友的熱議,
有人提出,
這個緊急任務是怎么定義的?那員工有緊急事情的話公司是不是也不該扣工資?


而且這家公司沒了王某和李某
就不能完成任務了?
既然王某和李某這么重要,為何又不跟他們續簽合同呢?


但也有人表示站在公司這邊,王某和李某耍心眼要挾公司,是不對的。

問題來了,勞動者是否有權拒絕單位要求的加班?哪些情況下不能拒絕?
首先要搞清楚加班的概念。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的需要,經與勞動者協商后,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,即為加班。
我國現行法律對加班時長是有要求的。《勞動法》規定,我國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、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。
《勞動法》第四十一條 規定,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,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,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;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,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,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。
《勞動合同法》第31條規定,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,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。
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;用人單位違反法律、法規規定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,勞動者有權拒絕。
用人單位如果以員工拒絕加班為由而與其解除勞動合同,則屬于違法解除。
也就是說,一般情況下,公司安排加班需與員工協商,只有在員工自愿的情況下才可以安排加班,而且加班時間有限制。
但出現緊急事件,危害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情況下,法律允許公司延長員工工作時間適當突破上述規定。
(一)發生自然災害、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,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,需要緊急處理的;
(二)生產設備、交通運輸線路、公共設施發生故障,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,必須及時搶修的;
(三)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。
如果公司因上述原因安排員工加班,員工拒絕的,公司可以依據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進行處理。
當然,公司因特殊情形和緊急任務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,應當給予員工相應的補休。
加班后,加班費或補休不能少但這種情況例外
企業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,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;
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,應首先安排補休,不能補休時,則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。補休時間應等同于加班時間。
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,不能用補休來代替加班費,必須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。
《勞動法》規定,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,可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、經濟補償,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。
需要注意的上述加班情況,需滿足“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員工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”,由用人單位安排加班,用人單位才應該支付加班工資。
如果員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單位的要求、決定,也沒有在用人單位認可的加班記錄,而只是自愿加班的情況,則不屬于加班,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加班費。